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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过竞业调查判决,咨询公司支付邓女士竞业限制补偿金
发表于:2023-08-12

      2006年6月中旬,邓女士与某跨国咨询公司签订聘用合同,约定从7月1日起,邓为该公司董事经理。2008年3月,邓提出辞职;双方协议约定,邓于2008年6月底辞职,自7月1日至12月31日,邓任公司大中华区高级顾问,“双方希望能顺利过渡,为实现此目的,邓女士不得到公司竞争对手单位工作”。作为约定的一部分,咨询公司先向邓支付35万元补偿款;年底根据邓履约情况,再协商决定支付剩余补偿款,最高为65万元。2008年6月3日,2008年7月1日,投资顾问公司任命邓女士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。8月,咨询公司向邓支付竞业补偿金35万元。2009年3月中旬,邓女士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,要求咨询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律师费、翻译费。9月,市劳动仲裁委裁决,咨询公司支付邓女士竞业限制补偿金100565.74元。邓不服诉至法院。

      法院经过竞业调查判决,咨询公司支付邓女士竞业限制补偿金10万余元;对邓女士其余诉请不予支持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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