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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驳回辉煌公司请求判决吴某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
发表于:2023-08-07

      吴某于2013年3月入职辉煌公司,从事软件工程实施岗位工作,每月工资15000元,双方签订了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》,约定吴某在离职以后两年内,不得入职与辉煌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;竞业限制期内,辉煌公司需按月向吴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000元;若吴某在非竞争期间内从事了任何竞争活动,辉煌公司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,并要求吴某承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。吴某与公司于2015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,此后,辉煌公司按月向吴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。2015年10月辉煌公司发现,吴某于2015年3月离职后即入职与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世纪公司。后辉煌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吴某继续履行《竞业限制协议》,吴某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(损失数额为已向吴某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)。

    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辉煌公司与吴某签署《竞业限制协议》系双方真实意愿,吴某应在两年的竞业限制期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。因辉煌公司未与吴某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,故法院驳回辉煌公司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。判决吴某返还辉煌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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